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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深圳市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问题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深圳市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问题批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粤价〔2012〕69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降低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的请示》(深发改〔2011〕1753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将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保存每人每月20元、个人委托保存每人每月1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请做好有关已交费人员的退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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