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有关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二)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六、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省卫生、教育、人保、财政、法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二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培养培训等经费补助。人保部门负责指导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教育的学科建设,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二十五)完善配套政策。面向社会统一组织公开招聘考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编制数内定向招收规范化培训人员,经培养合格后定向安排到基层服务,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纳入编制内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卫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省卫生厅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
(二十七)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