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府基金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外资处负责)
(二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44、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协调处、环资处、新能源处负责)
(二十九)多渠道筹集节能减排资金。
45、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环资处负责)
七、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监督考核
(三十)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46、逐级分解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环资处负责)
47、加大节能指标的考核权重。(人事处、环资处负责)
48、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环资处、人事处负责)
(三十一)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49、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工作。(环资处负责)
(三十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0、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新上项目的重要措施,对“十二五”节能指标有重大负面影响的高耗能项目实施能评限批。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环资处负责)
(三十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51、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投资处、规划处负责)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52、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环资处负责)
八、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53、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环资处负责)
(三十六)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54、加快陕北、关中电网对接建设,力争“十二五”末淘汰落后电力产能,实现电网节能(煤电处负责)。改革发电调度方式,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监测应急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