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推动建筑节能。
(二十二)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33、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基础产业处负责)。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倡导绿色出行(气候办负责)。制定出台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经贸处负责)、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提高替代燃料使用比例。(环资处负责)
(二十三)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34、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和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农经处、煤电处负责)
35、发展户用、联户、养殖小区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沼气服务体系。新建户用沼气池60万口,大中型沼气池200个。(农经处负责)
36、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乡建设。(新能源处负责)
(二十四)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37、在商业零售场所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环资处、经贸处负责)
(二十五)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38、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100家示范单位。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环资处负责)
39、支持驻陕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环资处、经济动员办负责)
六、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六)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40、继续完善全省上网及用电价格政策,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商品价格处、体改处负责)
41、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研究污泥处置收费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商品价格处、服务业价格处负责)
(二十七)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42、加大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动市县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投资处、规划处、环资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