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环境监管。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对以排放VOCs为特征污染物的企业发放相应排污许可证。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对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六、明确职责,广泛动员,确保整治效果取得实效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削减VOCs排放的重要意义,把VOCs污染减排作为“十二五”污染减排的重要任务之一,同“十二五”总量减排的其他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严格执行VOCs减排责任制,实行多种污染物齐抓共管。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企业排放口的监督性检查,负责制定出台相关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地方标准、监测规范、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重点VOCs排放行业VOCs核算方法,并纳入环境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出台有关经济政策,引导企业通过产业升级等措施扩大对水性溶剂和UV溶剂的使用比例,推进VOCs工业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研究促进VOCs污染防治财政政策,协助制定VOCs产业升级、落后产能淘汰等经济补助政策。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VOCs污染防治有关技术及设备研究开发,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省质监局负责协助制定相关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地方标准、监测规范等文件。
省物价局根据VOCs污染防治的需求,联合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研究制定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VOCs工业企业开展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地VOCs企业治理的全面监督检查,出台当地VOCs污染治理有关经济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落实VOCs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引导当地VOCs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技术升级和转型。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VOCs危害及可防可控等方面的知识,定期公布VOCs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知识,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VOCs防治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