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达标治理。全面贯彻执行我省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四个VOCs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VOCs削减及达标治理措施。各地要明确企业治理项目和完成时限,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治理不达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关停。
(三)加强其它行业VOCs排放的控制。开展集装箱、船舶、电子设备、金属容器制造等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的整治,积极淘汰落后涂装工艺,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提高环保水性涂料的使用比例,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工厂必须安装后处理设施收集涂装车间废气,集中进行污染处理。加强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和VOCs排放治理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方法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监督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安装有机废气回收净化设施。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典型VOCs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率应达到50%以上。
五、加强监管,建立排放VOCs工业源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技术政策,推广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体系,2015年前完成制定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和建筑业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和监控规范,引导重点行业提高削减和控制污染排放技术水平。
(二)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制定我省VOCs排放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规范,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监测能力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测水平。针对重点排放区域,建立VOCs监测应急和预警系统,一旦当发生事故及时向相关单位、社会群众预警,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
(三)建立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对企业涉VOCs相关物质的使用、生产以及输出进行登记以及跟踪记录,摸清有关企业的VOCs实际以及潜在排放量,督促排放VOCs的企业和单位对原料使用、产品生产以及废气处理等数据进行记录。定期开展VOCs排放监测,省控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市控重点监管企业每半年监测一次,并将数据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本地区大气中的VOCs浓度进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典型污染源以及敏感区域。各地要建立健全VOCs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分析排放清单的动态变化情况,对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全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污染源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建立健全VOCs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完善VOCs排放源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