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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粤环〔2012〕18号)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

  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VOCs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然而,由于我省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污染源石化、汽车、家电、精细化工等行业增长较快,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加上对VOCs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VOCs污染防治重视不够,以及VOCs排放监控难度大,导致珠江三角洲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珠三角地区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863重大项目)成果和亚运会、亚残运会、大运会大气质量综合治理的成功实践表明,加强区域内VOCs的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灰霾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高区域大气能见度的根本途径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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