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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做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依据、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相关城市和杨凌示范区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改造工程完工后认真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本市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各市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按照相关程序和步骤,对本地区改造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合格意见,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登记表》(附件2)一式3份,加盖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印章,连同项目验收有关资料于2013年3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尚未完成2011年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地区,供热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财政主管部门尽快完成验收工作,验收资料务必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我厅和省财政厅。

  五、加强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措施。各相关城市和杨凌示范区供热主管部门作为推进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与分工,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全力推进改造工作,确保下达本地区节能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为调动各地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从2012年起,除了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改造成效显著的市(区)给予表彰外,将省级奖励资金按改造面积给予项目补贴改为以奖代补,直接由省财政拨给各市(区),由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配、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备案。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全部扣除省级奖励资金。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表

  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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