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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广告业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3.本年应付工资与福利费总额:包括应付工资总额和应付福利费总额两部分,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它反映企业报告期内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总额”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总额”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工资不计入“应付工资总额”科目,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或根据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工资”项本期累计发生额填列,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项下“职工工资”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或根据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工资”项本期累计发生额填列。
  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总额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总额”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总额”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提取的福利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总额”科目或不提取福利费,而是直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其福利费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分析填列。不包括企业按净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本期发生额。
  14.本年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由于有形或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价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算),是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15.投资收益: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若为投资损失,应在本项目金额前加“-”号。

  广告业务收入行业分布情况

  1.该部分调查为本企业广告业务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业分布情况。
  2.药品:是指所有的人用药品。
  3.食品:是指除保健食品外的所有食品。
  4.保健食品: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5.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6.美容业:是指涉及专业美容护理、修饰美容等专业的美容服务行业。医疗美容除外。
  7.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4)妊娠控制。
  8.医疗服务:包括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等的业务。
  9.烟草:烟草广告是指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10.酒类: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酒类商品包括白酒等烈性酒,以及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低度发酵酒,不包括啤酒。
  11.招生招聘:是指学校和培训机构招收学生,企业等各类单位面向社会招录员工。
  12.房地产:是指房地产项目的预售、预租、出售、出租和项目转让等活动。
  13.农资: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
  14. 服务业:是指表中已列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行业,包括交通运输、商业、餐饮、旅游、住宿、修理、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文化、体育、娱乐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等。
  15.信息产品和技术服务:信息产品包括通讯器材、计算机产品等,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文献信息服务、通讯信息服务等。
  16.金融保险: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等。
  17.汽车:是指汽车生产、销售、租赁、维修等。
  18.家用电器:是指在家庭及类似场所中使用的各种电气和电子器具。
  19.服装服饰:包括服装、鞋袜以及围巾、手套等服饰用品。
  20.其他:指上述第2-19条之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类别。

  广告业务收入媒介分布情况

  1.该部分调查为本企业广告业务涉及的广告媒介分布情况。
  2.电影:指依附于电影的发行、放映为媒介的广告,包括电影放映前的广告,电影光碟中的广告等,不包括在其他媒介宣传电影的广告。
  3.电视:指依附于开路信号传送电视、闭路信号传送(有线)电视、网络互动电视(如IPTV)等为媒介的广告。
  4.广播:指依附于有线广播或无线广播为媒介的广告。
  5.报纸(期刊):指依附于报纸(期刊)等新闻出版物为媒介的广告。
  6.互联网:指依附于互联网(网站、邮件、游戏等)为传播媒介的广告。
  7.移动通讯网:指依附于移动通讯网络为媒介,并以移动通讯产品为发布终端的广告。
  8.户外媒介:包括户外的展示牌、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等媒介的广告;以交通工具(车辆、船舶、飞行器)为媒介的广告;发布于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厅、公共通道等处的广告。
  9.室内展览展示:包括室内的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媒介的广告;为定期或长期举办的展览、展示活动服务的广告。
  10.印刷品:以印刷品(报刊出版物除外)为媒介,通过邮寄、递送、摆放等形式进行传播的广告。
  11.其他:指上述第2-10条之外的其他广告媒介类别。

  调查表主要审核关系

  1.组织机构代码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大写)之外的任何字符,必须符合校验规定。
  2.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核准标注的名称完全一致,并使用规范的汉字。
  3.营业执照注册号必须与营业执照上核准标注的注册号完全一致。
  一、企业基本情况(A)
  1.广告从业人员合计 = 管理人员 + 创意设计人员 + 业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年末年龄50周岁及以上人员 + 年末年龄40-50周岁人员 + 年末年龄30-40周岁人员 + 年末年龄30周岁以下人员 =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 + 具有大专学历人员 + 具有高中学历人员 +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
  2.广告审查人员数≤广告从业人员合计数
  二、企业经营情况(B)
  1.营业收入≥0。
  2.广告业务收入≥0。
  3.广告业务收入 = 广告设计业务收入 + 广告制作业务收入 + 广告代理业务收入 + 广告发布业务收入
  4.营业收入≥广告业务收入。
  5.营业成本≥广告业务成本。
  6.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税金 + 利息净支出。
  7.允许“营业利润”、“广告业务利润”、“利息净支出”、“投资收益”小于0,并用“-”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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