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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广告业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填表规定

  1.调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调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11年的年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价值量指标数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
  3.调查表内填写项,有对应财务记录的据实填列,无对应财务记录的可根据抽样推算填列。

  企业基本情况

  1.广告从业人员:指企业内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员。主营广告企业的全部人员为广告从业人员,兼营广告企业内专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人员为广告从业人员。
  2.管理人员:指广告从业人员中从事行政、财务等管理工作的非业务人员。
  3.创意设计人员:指广告从业人员中从事广告策划方案研究制定,以及从事广告文案、画面、声像等创意设计的人员。
  4.业务人员:指除创意设计人员以外的,从事市场调查、销售推广、客户服务、后期制作、媒介执行等工作的人员。
  5.其他人员:指上述第2-4条之外的其他广告从业人员。
  6.年末年龄50周岁及以上人员:指2011年12月31日的年龄大于或等于50周岁的本企业从业人员。
  7.年末年龄40-50周岁人员:指2011年12月31日的年龄大于或等于40周岁,且小于50周岁的本企业从业人员。
  8.年末年龄30-40周岁人员:指2011年12月31日的年龄大于或等于30周岁,且小于40周岁的本企业从业人员。
  9.年末年龄30周岁以下人员:指2011年12月31日的年龄小于30周岁的本企业从业人员。
  10.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1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12.具有大专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13.具有高中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
  14.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相当于初中及以下的人员。
  15.广告审查人员:指经培训考核获得《北京市广告审查员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专门从事广告审查的人员。
  16.年末在用计算机数:包括年末在用的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数量。
  在范围上,不包括本单位生产、购买用于转卖的计算机、长期弃置不用待处理的计算机。在类型上,不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服务器、工业用计算机、单板机,以及各类信息终端机、银行用自动存取款机、计算器、掌上电脑(PDA)、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
  17.年末拥有网站数:指企业拥有和维护的、有唯一网址、在互联网上可浏览的网站数,不包括企业内网数量。
  18.广告作品获奖情况:指企业参加国内或境外广告评选、比赛等活动并获得奖项的情况(包括各个级别的奖项,国内奖项应当为国家级的广告评选或比赛所获奖项)。
  19.为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捐助的款物价值:包括向受灾或贫困地区直接捐助的款物,以及向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机构捐赠的款物。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抚恤金、救济费等。
  20.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金额:指企业以广告阵地、广告创意设计、广告制作等资源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或者直接资助购买公益广告的金额。广告阵地、广告创意设计、广告制作等资源以其正常的市场价格计算金额。

  企业经营情况

  1.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以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营业收入代替填列。
  2.广告业务收入: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广告设计业务收入:指提供广告设计、策划、创意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广告制作业务收入:指提供广告成品制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音视频广告制作、印刷品广告印制、喷绘等。
  广告代理业务收入:指提供广告总体策划设计并承担媒介选择、购买、执行的服务,或单一承担媒介选择、购买、执行的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广告发布业务收入:指提供户外媒介、印刷品媒介、电子显示媒介等终端的广告传播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3.营业成本: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成本加其他业务成本代替填列。
  4.广告业务成本:指企业营业成本中,用于广告业务的部分。
  5.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期累计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其他业务利润 - 营业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营业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 资产减值损失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投资收益。
  6.广告业务利润: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实现的利润。
  7.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报告期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根据“利润表”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计算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之和代替填列。
  8.广告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9.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实际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10.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指企业报告期内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的合计。
  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董事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1.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本指标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表”或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相关项目归纳填列。
  12.利息净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资料”中的利息支出项目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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