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转发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开“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
(粤民事〔20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
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全国统一开展的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历时一年,时间跨度大,牵涉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我省作为流动人口大省,任务更为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认真制定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措施。各地应根据任务和部门职责,加强检查督促,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救助保护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开展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县(市、区)民政、公安、建设(城市管理)、卫生部门应抽调精干人员,联合组成流动服务队,定期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客运站场、机场、火车站、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交通要道、宗教寺庙等重点部位及其周边区域开展拉网式巡查救助。行动中发现未成年人疑似被拐被骗和流浪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并及时解救保护。对群众发现和举报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出警处置。各地级以上市应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全市范围的拉网式巡查救助行动。
三、实施分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