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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四川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有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企业应按规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
  三、《25号公告》发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已受理并审批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已按规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不再重新申报。
  四、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附件1),详尽反映资产损失的金额、类别、性质、依据、原因及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附件2)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五、企业发生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3),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件4),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及《25号公告》要求的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并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附件5)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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