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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我国已先后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第二类精神药品、中标基本药物、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国内分包装的中标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等实施了药品电子监管。

  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11]180号)等文件的要求,2012年2月底前,所有在产的基本药物品种(无论是否中标)必须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未赋码的产品不得销售。(有关要求见附件1)

  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指定领导和专人专门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对规定的在产品种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在做好上述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落实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及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监管,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细致地对企业所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进行自查,确定是否有需要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种,是否已经落实相关电子监管措施。各生产企业均需填报《深圳市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实施情况调查表》(附件2),若无品种需要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在表格“是否需要实施电子监管码”项目中选“否”;如企业有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的,也在调查表中一并填写并予以注明。如果有需电子监管的品种尚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电子监管相关工作的,需同时填报《深圳市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实施情况承诺书》(附件4)。调查表或承诺书请于2012年2月24日前加盖公章后报我局安监处。

  我局将切实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情况作为今年监管检查的重点。发现违法现象的,一律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药品电子监管实施要求一览表
  2.深圳市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实施情况调查表
  3.深圳市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实施情况调查表(填写模版)
  4.深圳市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实施情况承诺书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药品电子监管实施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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