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
(冀人社发[2011]76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结合省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
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省直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二章 经办流程
第三条 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就业,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代办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四)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