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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
(冀人社发[2011]76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结合省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省直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二章 经办流程

  第三条 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就业,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代办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四)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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