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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将新增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传递到医疗保险机构,定期将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分别划拨到当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医疗保险机构要及时办理失业人员缴费、待遇落实及停保、转移业务。
  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后,因用人单位和本人预缴或用人单位补缴等原因导致重复缴费的,经医疗保险机构核对后,将重复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六、中断就业回原籍的农村劳动力和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七、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手续,并将已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停止缴费的当月起,失业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补缴以往欠费;未就业的,可按照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八、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或领取了两项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和计划生育补贴政策。
  九、失业人员在省内跨职工医保统筹地区流动的,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其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职工医保和缴费手续。转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十、各设区市要根据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资金需求,在编制基金预算时做出安排,确保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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