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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9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保险法赋予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各地务于2011年底前将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各级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及缴纳两项保险费等事项。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开设“失业人员”专户,受理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等事项。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身份单独识别,不设等待期,暂不补缴以往欠费。
  三、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应缴纳的两项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失业人员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年一次性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划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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