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班及结业备案。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时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严格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培训开班前十个工作日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附件5),经审核后开班。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结业考试,结业考试成绩应在《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结业考试结果”一栏中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资格培训统计工作,纳入《河北省职业培训统计表》统计范围,按规定报送省厅。
(三)培训与鉴定考试环节相衔接。职业资格培训应与鉴定考试环节紧密衔接,经审核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已注明结业考试结果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和《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参加鉴定考试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的审核资格资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个人在办理鉴定资格报名审查、复核或在鉴定合格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时,需提交以上相应资料,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连同其他应提交资料一并审验后,办理相应手续。
(四)年度登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建立年度登记制度。每年一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附件6)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并依据日常监管和实地检查等情况对其作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基本评估。认定书有效期满前两月内,应提交有效期限内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换发认定书申请,连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一并作为有效期满换发认定书的必备资料。
(五)队伍建设。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应不少于三名管理人员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年度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证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建立职业资格培训师资队伍,经审查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具有《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
(六)责任追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反本文件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有其他违规的,按照日常监管职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附件7),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机关追究其责任。被撤销认定资质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职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省厅将适时对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规范清理,依据本文件规定条件、职责分工和申报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统一编号,切实使全省职业资格培训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会同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辖区内应由省厅认定的由设区市负责日常监管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汇总,由职业能力建设科(处)负责填写《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附件8),于2012年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驻石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直接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
联系人:秦立中 电话:0311-88616168
电子邮箱:qlz@he.lss.gov.cn
附件:
1、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2、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
3、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略)
4、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
5、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
6、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
7、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
8、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可申请承担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
2.应有与申办职业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培训和实习操作场所以及设备设施,租用的场所及设备应有合法租赁协议。
3.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了解国家、省职业资格和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其中至少要有三人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培训管理人员证书》。
4.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配备培训教师要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每个培训职业至少有一名教师经审查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
5.职业资格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6.应建立培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项制度。
7.本条件为申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基本参照标准。评估认定时可对照与申报职业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