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4、江南八区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月底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本区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月底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本区(县)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额[含街道(镇)应承担部分],拨付至本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4-6月,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验证手续。

  (二)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预约社区(村)劳动保障站、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也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理验证手续。代验证人员除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三)逾期未办理年度验证手续的,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补办年度验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十二、其他

  (一)市、区(县)经办机构每月应将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信息系统数据库与企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征地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二)参保缴费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其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标准计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基础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待遇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恢复养老待遇领取,其养老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11年度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

  2、2012年1月起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表

  3、宁居保表一:《参保登记表》

  4、宁居保表二:《集体补助花名册》(略)

  5、宁居保表三:《基础养老金申领表》(略)

  6、宁居保表四:《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略)

  7、宁居保表五:《转接企保申请表》(略)

  8、宁居保表六:《基金对账表》(略)

  9、宁居保表七:《财政补贴汇总表一》(略)

  10、宁居保表八:《财政补贴汇总表二》 (略)

  附表一
  2011年度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

区划

执行时间

个人年缴费标准

政府年缴费

最低补贴标准

全市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八档:500元、600元、700元、

800元、900元、1000元、

1100元、1200元

110元

江南八区

五档:800元、900元、1000元、

1100元、1200元

110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