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待遇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市、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十、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江南八区实行市级统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实行区县级统筹。
(二)市、区(县)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存储、管理,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新农保基金结余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原新农保基金中统筹基金结余部分优先用于做实原新农保个人账户。
(三)各级财政应将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将筹集的资金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征收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及其他收入,月末应将收入户当期收入划入统筹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用于接收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资金。年末应将当年度收入户、支出户所产生的利息划入统筹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在每季季末做好当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对账工作,形成《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账表》(宁居保表六)。
(六)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统筹区本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市或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于社会化发放日前将应发放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划拨到市或区(县)经办机构设立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七)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划拨:
1、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经办机构应于每季首月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5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报送经本区(县)财政部门确认的上季度《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一》、《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二》(宁居保表七、八,以下统称为《财政补贴汇总表》)。
2、每季首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前),市经办机构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报送的《财政补贴汇总表》审核汇总,和江南八区《财政补贴汇总表》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1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按《财政补贴汇总表》确定的市级承担财政补贴额,将江南八区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