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与征地社会保障的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后,应纳入征地社会保障,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缴费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停止发放。
(五)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接
1、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当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3、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同时发放。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外市迁移:
1、参保缴费人员户口迁居外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其基础养老金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本市迁移:
1、缴费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区(县)经办机构。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养老金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其保险关系不作变更,需更改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
3、参保人员在区(县)内户口迁移的,需变更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其他不变。
九、退保及一次性结算
(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进入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工作、参加企保满15年、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征地社会保障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市、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