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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收到《基础养老金申领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录入申领基本信息,盖章后将《基础养老金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交区(县)经办机构。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生成《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宁居保表四,以下简称《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由参保人员签名确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核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江南八区经办机构对申领信息复核确认后,上报市经办机构。

  2、待遇审核:市、区(县)经办机构在收到申领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信息进行审批。

  3、待遇发放:市、区(县)经办机构对申领资料审核无误后,委托银行制发银行存折(卡),并发放到老年居民手中。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10日。

  七、制度衔接

  (一)与原新农保的衔接

  《办法》实施后,原新农保参保人员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1、原新农保缴费人员:2011年度保费继续按原标准缴纳和享受政府补贴,2012年7月1日后再行调整。

  2、原养老待遇领取人员:2012年1月起, 60周岁以上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新标准发放,其他养老金仍按2011年度计发的标准领取。2012年1月1日后到达养老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新标准计发。《办法》实施前55周岁至60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仍按原新农保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二)与原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衔接

  《办法》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1月起,60周岁以上人员按新标准发放。《办法》实施前55周岁至60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三)与企保的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1、居民养老保险转企保: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申请表》(宁居保表五),可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居民养老保险又有企保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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