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区(县)经办机构收到街道(镇)、社区(村)上缴的保费后,对上述人员集体补助的到账时间给予确认,并向缴费街道(镇)、社区(村)出据征收凭证。
五、个人账户管理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每年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到账计息,从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实际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补贴资金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原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2011年12月31日前按原利率计息,2012年1月1日后按新利率计息。
缴费年度内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群,个人缴费由区(县)政府补贴或街道(镇)、社区(村)集体补助,其个人账户计息分四种情况处理:
1、个人不需缴费,全由政府补贴: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审核确认时间视同政府补贴到账。
2、个人不需缴费,由政府和集体共同承担或完全由集体补助: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后,集体补助到账时间视同政府补贴到账。
3、个人需缴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个人保费到账时间视同政府补贴到账。
4、个人需缴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和集体共同承担或完全由集体补助: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后,需个人先缴费,集体后补助。集体补助到账时间视同政府补贴到账。
六、养老待遇支付
(一)申领条件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条件:《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自2012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老年居民,个人按本年度各区(县)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保费。保费到账次月,全额领取基础养老金。不补缴人员,基础养老金不予发放。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年满60周岁时,且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往后顺延缴费,待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计发标准: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计发标准执行。
2、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计发标准执行。
缴费年限养老金:2012年1月起,每缴费1年,缴费年限养老金据计发标准按月增加。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三)办理手续:
1、待遇申领:
(1)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填写《南京市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宁居保表三,以下简称《基础养老金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