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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收到《参保登记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录入参保缴费信息。江南八区经办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上报市经办机构。

  (三)市、区(县)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缴费信息和参保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人员参保申请进行审批。

  (四)市、区(县)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信息报送指定银行,同时委托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银行存折(卡),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告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费。银行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或领取养老待遇。

  (五)市、区(县)经办机构在收到银行到账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进行确认。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江南八区居民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度开始缴纳。

  (一)个人缴费

  1、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201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见附件1)。

  2、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未按期缴费的,逾期不予补缴。

  3、区(县)政府或街道(镇)、社区 (村)集体对下一缴费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

  4、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原新农保参保人员,从2008年7月起,其入伍服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凡具备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后方可参加。

  (二)政府补贴

  1、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每年给予补贴。江南八区:市和江南八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区(县):市财政按缴费补贴最低标准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50%,对江宁区、浦口区补贴20%。

  2、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江南八区: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外,基础养老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区(县):按最低计发标准,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外,市财政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50%,对江宁区、浦口区补贴20%。

  3、定期公布标准:政府缴费补贴和养老金补贴最低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公布(2011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见附件1,2012年1月起养老待遇计发标准见附件2)。

  (三)集体补助

  1、有条件的街道(镇)、社区(村)集体可对缴费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的补助标准。

  2、街道(镇)或社区(村)定期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申报集体补助,生成《年度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宁居保表二),由街道(镇)或社区(村)根据审核确认的缴费总额将保费缴入指定的银行。参保人员已申请缴费但当期个人未缴费的,集体补助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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