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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社〔2012〕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2、未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现包括: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离退休待遇;企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地社会保障养老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三无”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待遇等。

  (三)特殊缴费人员界定: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申报缴费的人员。

  2、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人员。

  三、参保登记

  (一)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宁居保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申请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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