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素质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分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
今年试点期间,首先从劳动关系协调员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起步,经过两至三年的推进,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再按省厅部署实施上一级职业资格。相关人员要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履职锻炼,不断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要积极参加专业培训,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为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有序进行,市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统一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师资力量,安排培训计划,依托培训机构试运行后,按照就近就便、分片培训的形式在面上实施。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培训人员的报名工作。培训课程结束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鉴定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
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作为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一)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要抓住今年先行先试的机遇,加强宣传,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创造条件,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及基层工作平台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各级工会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省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和工会工作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等积极参加培训和考试,做到早抓早主动。培训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渠道列支。
(二)注重引导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工作岗位上履职尽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主动配合,加强引导,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参与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管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参与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调解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和谐共赢等方面的作用。市将适时组织一次劳动关系协调员经验交流会。
(三)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激励机制。各级要采取措施,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荣誉感。鼓励企业对已录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经批准可优先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引导和鼓励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构建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