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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2〕9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劳动人事处: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2年全省劳动关系工作要点》(苏人社函〔2012〕57号),我市被省厅确定为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城市。为积极探索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省厅赋予的试点任务是对我市劳动关系工作的肯定、支持和鞭策,高度重视抓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各级要以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为载体,进一步健全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平台向基层延伸、预防劳资矛盾关口向一线前移,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我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

  今年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及基层工作平台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至少1名,各级工会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至少1名,省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和工会工作的人员至少各1名,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至少完成20%以上的职业资格培训。

  从明年起,按省厅确定的目标任务,继续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覆盖面。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基层和企业,做到以目标任务倒逼工作责任的进一步到位,倒逼试点措施的进一步到位,从而引导全市上下共同把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抓实抓好。年底,市将对试点工作进行专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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