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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项目繁多,优惠方式多样,各基层局对外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对内应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将《通知》涉及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享受《通知》中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办理减免税备案。
  三、申请享受《通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取得青岛
  市环保局出具的包含以下内容的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
  (一)该项目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山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三)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四)综合利用的原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弃物)。
  四、申请享受《通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取得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通知》“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1式3份)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书面报告;
  (三)《青岛市环保局关于××××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情况的函》;
  (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检测报告。
  六、《通知》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仅适用于对《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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