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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部分月份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节日 放假日期 纳税申报顺延期限
元旦 1月1日~1月3日 1月19日
清明 4月2日~4月4日 4月19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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