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专技处负责履行批准程序,并及时将批准结果通知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正式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与专技处签订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后,专技处将资助经费拨付项目单位。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支配项目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任务合同书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并按年度撰写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在资助期内,专技处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讲评。检查采取实地考察或书面汇报的形式。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讲评的主要内容:项目研发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达不到任务合同书相关要求的,由项目单位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改进,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及时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专技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研究截止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应通过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向专技处提交项目绩效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送专技处。专技处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督促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绩效评价申请,如仍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则暂停项目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发表、出版与人才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研究成果,应注明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因调离我省或其它原因,致使研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专技处提出终止研究的报告,并退回节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调动到省内其他单位工作的,经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并报专技处备案后,可以变更项目单位并转拨节余资助经费。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专技处可以作出变更项目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应当真实可靠,经查实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