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2〕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或经由省人社厅上报批准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和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受资助在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专技处)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请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是所申请项目的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申请人进行项目申请工作,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为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专技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各个环节,相关人员须遵守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