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如果同时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的,银行应及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担保登记信息,担保发生履约的,报送担保履约信息。
六、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项下境外借款人需要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信息和余额信息。
七、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所在地人民银行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监测模块的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信息监测功能对境内银行的跨境人民币放贷的签约、提款、还款以及利率等进行监测。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跨境办反馈。
附件: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略)
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
3.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备案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2: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
银行机构全称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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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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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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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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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FT BIC
| |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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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
开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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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是否具有
对外贷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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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RCPMIS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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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是否制定对外贷款风险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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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
本行已根据要求做好制度、人员和系统等各方面准备,具备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条件,并保证遵守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
特此备案。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