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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银发〔2011〕267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对外贷款开展情况、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等材料作为备案。恒丰银行如需开办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备案申请。当地人民银行应认真审核,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出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附件2)。
  二、银行应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贷款合同副本、贷款提供资金划拨方式、企业基本情况表等材料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除已经备案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恒丰银行外,其他银行在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还需提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通过向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资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的还应提供与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的融资协议副本。当地人民银行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备案表》(附件3)。
  三、当地人民银行应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经办行进行项目备案时,同时从银行自身作为收付款主体的角度,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其进行企业信息激活。激活时行业属性选银行业,企业海关编号栏填写相应位数的0,纳税人识别号填“六位地区号+组织机构代码”。
  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融资模块报送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通过向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资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融资模块报送同业融资业务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注明“跨境转贷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出现逾期或发生变更时应在原录入模块做相应变更操作。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发生提款时,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支出模块报送支出信息。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发生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等还款时,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收入模块报送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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