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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乙方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时,应保证取款人凭卡凭密联机刷卡操作;在联机取款交易成功、打印POS签购单、由取款人在签购单上亲笔签名后,向取款人给付宜流通的现金,并提示取款人当面核对,同时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登记。
  乙方办理助农取款业务时,必须逐笔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准确记录取款日期、取款人身份信息、取款金额等内容,10元及以上纸币要逐张登记冠字号码,取款人或代理人需签字(指纹)确认。
  (九)乙方营业日终,需将交易单据、“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服务点主卡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甲方联系,查明原因。
  (十)协助甲方和有关部门进行异常交易及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投诉处理,提供处理案件所需的线索和证据。
  (十一)出现假币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开立的账户中进行扣收处罚。
  四、协议的终止
  (一)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收回POS机具以及其他相关物品: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三个月未受理银行卡业务的。
  2.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3.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的。
  5.未按甲方要求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的。
  6.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将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等信息泄漏给第三方;
  (4)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取款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5)未按相关要求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或故意使用假币,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银行卡交易类型有关规定,将消费交易和助农取款交易相互套用,情节严重的;
  (7)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8)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甲方强制解约的商户;
  (9)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0)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缔约一方如因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原因需终止本协议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在此期间,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完成在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未了责任后,协议方可终止。
  (三)协议终止后的12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乙方仍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如有交易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交由银联备案壹份(封闭式模式下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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