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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签订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乙方应及时将取款交易总额(含代理手续费)与所划拨至指定账户的交易资金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
  2.甲方对有异议的交易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调查或提供签购单,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或提交有效业务单据。如未能按时回复、提交或提交无效业务单据造成退单的,甲方有权拒付并从乙方银行卡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经确认,需要乙方将交易款项退还给取款人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交账务调整申请书,甲方凭账务调整申请书从乙方账户上扣除调账金额,或提请银联做差错退款处理(联网通用模式)。若乙方账户金额不足,乙方应主动将调账款项划(缴)至甲方,再由甲方从乙方账户扣除调账金额,或提请银联做差错退款处理(联网通用模式)。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对乙方经办人员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检和电话巡访(现场巡检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布放的受理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二)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负责制作并向乙方发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
  (三)负责为乙方经办人员进行现金管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配备性能良好的验钞设备,并向持卡人明示安全用卡须知、假币识别、现金支付、举报投诉电话等注意事项。
  (四)严格按照助农取款业务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助农取款业务资金结算,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经乙方提出并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五)协助乙方做好信息查询及纠纷处理;确保乙方正常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提供其他受理银行卡所必需的各种服务。
  (六)甲方认定乙方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有权终止乙方银行卡交易,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将甲方制作发放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悬挂或摆放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一)乙方不得进行银行卡业务规章及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制度禁止的银行卡受理操作。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导致甲方按照中国银联业务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代为赔偿。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款人通过现金形式交纳手续费,或额外缴纳手续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将对该笔交易款项予以拒付并退单,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不得在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业务办理过程中登记的持卡人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等信息。
  (四)联网通用模式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取款人或拒绝任何一种银联借记卡的助农取款交易。
  (五)负责POS机具的保管和日常维护,承担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POS机具损坏、丢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
  (六)为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乙方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七)不得将业务回单、助农取款服务标牌、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助农取款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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