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点应严格保护持卡人交易信息安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规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应将取款回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授权的经办人员接触,严禁泄露给第三方。
服务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露和破坏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服务点应按照合理搭配的原则提供现金,确保券别结构合理。
(六)服务点在取现业务中出现假币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七)服务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应由收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暂停业务办理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或屡次发生的,应由收单机构取消服务点助农取款业务资格,收回布放的受理终端设备和标牌,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1.提取现金未经验钞机鉴别真伪直接交给持卡人;
2.在办理提现业务中,故意使用假币;
3.在办理提现业务中,对外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残损币等不宜流通人民币;
4.多次被持卡人投诉,无理由拒绝持卡人取现,刁难持卡人;
5.未按照规定悬挂标牌和张贴“客户须知”;
6.未按甲方要求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
7.非不可抗力因素,未经收单机构同意擅自停办业务7天以上;
8.存在卡片侧录、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
9.未按照规定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交易类型进行合法交易的;
10.银行卡受理机具使用不当,多次损坏或私自拆卸,无法修复的。
(八)协助收单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异常交易及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投诉处理,提供处理案件所需的线索和证据。
第四十三条 银联公司职责(联网通用模式)
(一)负责助农取款业务信息的转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监控运行状况,承担因转接错误造成的损失;
(二)负责助农取款交易日常管理及异常交易的处理,提供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协助银行处理业务差错;
(三)按时提供助农取款交易清算数据及报表;
(四)协助申请开通助农取款业务功能的收单机构进行测试;
(五)向参与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收单机构、银联要协助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定期报送助农取款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四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新服务点开通情况;
(二)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情况;
(三)取款交易情况;
(四)查询交易情况;
(五)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收单机构或服务点发生助农取款重大风险事件或案件的,收单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采用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不定期地检查收单机构的助农取款业务,督促收单机构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现金、银行卡管理以及反洗钱管理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助农取款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当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服务点业务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业务监督管理不规范、存在风险隐患的收单机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业务办理、取消业务承办资质;违反银行账户、现金、银行卡管理以及反洗钱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