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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用于办理助农取款业务的银行卡及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银行卡及其密码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应对取现人民币真伪进行认真鉴别,如有疑问可要求服务点提供协助或进行更换。若持卡人取现交易完成后,已在现场确认服务点提供的现金,并在取款回单上签字的,再出现假币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服务点应按照“预防为主、反应迅速、措施落实、安全有序”的原则,建立联防机制,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周边邻里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增强协作配合,提高案件整体防控能力。应尽可能配备防范侵害的设备或护卫器械,有条件的可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切实加强服务点日常安全防卫。办理助农取款业务时,提醒持卡人相关须知事项。收单机构应协助服务点做好日常安全防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助农取款业务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助农取款业务应急演练。
  第三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定期对服务点进行巡检,应保证至少每季度巡检一次,并加强对服务点交易资金的监测;对新开办业务、交易较频繁或处于金融高风险区域的服务点,应提高巡检频率。检查内容包括:服务点办理业务是否规范;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提现台账并妥善保管交易单据;是否按要求悬挂统一标识牌;资金进出是否正常等。

第六章 参与方职责

  第四十条 收单机构职责
  (一)负责服务点的考察选取和巡查监控;
  (二)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助农取款业务和技术规范,确保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处理各类交易;
  (三)及时完成系统内助农取款业务清算和差错处理;
  (四)组织在服务点显著位置张贴“客户须知”;
  (五)受理持卡人助农取款业务交易的查询和投诉,负责系统内交易纠纷的协调解决,并协助服务点及其他参与银行做好信息查询及纠纷处理;
  (六)负责对本系统及相关服务点经办人员助农取款业务的培训;
  (七)为服务点统一制作、悬挂符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样式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为服务点提供能够打印交易单据的受理终端和配备验钞设备;
  (八)对在服务点正常使用期间出现故障的受理终端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发卡机构职责
  (一)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助农取款业务和技术规范,确保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处理各类交易;
  (二)及时完成有关助农取款业务清算和差错处理;
  (三)受理持卡人助农取款业务交易的查询和投诉,负责系统内交易纠纷的协调解决,并协助其他参与银行做好信息查询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服务点职责
  (一)负责银行卡受理机具的保管和日常维护,承担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银行卡受理机具损坏、丢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
  (二)服务点不得将空白取款回单等单据、业务受理标识、银行卡受理机具用于收单机构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收单机构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助农取款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应保证银行卡受理机具除由收单机构或收单机构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他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
  (三)服务点连续三个月(含)未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应向收单机构交回助农取款业务受理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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