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网点应对设备故障的发生时间、修复时间、故障原因、解决方式、故障维修责任人等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资料及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协议书、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资信状况调查资料、服务点经营场所照片、巡检记录、维护记录、培训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助农取款登记簿、服务点取款凭单经持卡人或代理人签字的留存联,经整理、装订或密封后按收单机构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2年。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要定期与服务点进行对账,发现业务差错及时处理。服务点在营业日终,需将银行卡受理终端汇总统计的金额、笔数,与交易单据、助农取款登记簿、服务点主卡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收单机构联系,查明原因。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签约前要加强对商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应对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拍照留存,并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服务点签约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范本参见附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充分向服务点经办人员提示业务办理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要组织和加强对服务点经办人员上岗前及后续的定期业务及技能培训,提高经办人员规范操作和识别假币、伪卡等的能力,向服务点特约商户充分揭示办理受理终端业务可能面临的操作风险,确保商户助农取款业务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为防止假币流通,收单机构应为服务点配备性能良好的验钞机,并定期测试、及时改造、升级。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要加强对服务点及业务开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服务点出现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擅自转移终端设备、利用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及公共利益活动等业务风险或欺诈行为。
收单机构应明确要求服务点不得对签购单上已填写的金额、日期进行涂改;不得受理过期卡、止付卡和伪卡;对不遵守银行相关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服务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原则上应对助农取款业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进行控制,若发卡机构无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无法满足项目需要,可与收单机构协商进行控制,收单机构须定期对辖内服务点风险、业务等情况进行系统数据分析和现场巡检。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效卡的授权、超过交易限额的伪卡欺诈带来的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服务点要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加强对现金的登记和保管,确保正常办理助农取款业务,降低业务运行中的资金风险。服务点交付持卡人现金时,需通过验钞机确认真伪,持卡人当面清点现金,对现钞有争议的,服务点应当场更换。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进行助农取款交易时,如一日内连续五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应立即锁定账户。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账户才能重新开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