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助农取款业务的,应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逐级提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确定为助农取款收单机构。申请材料包括:
(一)金融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包含机构发展概况、银行卡业务发展状况、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工作思路等内容的业务申请报告;
(三)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实施细则;
(四)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样本;
(五)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个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乡镇或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等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服务点设置个数不得超过3个;规模较小且不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第九条 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材料。收单机构应认真核验商户的申请材料,实地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并留存相应复印件。服务点确定后,收单机构应上门为服务点安装受理终端。需上网审核的,应严格履行网上审核程序后,再安装受理终端。
第十条 服务点应具备固定营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可配备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服务点的选取应重点考虑以下类型:
(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
(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可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服务点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助农取款业务办理能力。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助农取款业务处理可采用联网通用和封闭式两种模式,具体模式由收单机构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并逐级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网通用模式下,助农取款业务受理终端支持受理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带“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封闭式模式下,助农取款业务受理终端仅支持受理收单机构本行发行的借记卡。
第十二条 助农取款业务受理终端应使用固定POS机(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收单机构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第十三条 助农取款交易支持的业务类型包括取现和余额查询。符合银行卡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要求的服务点,同时开通消费交易类型的,收单机构应严格要求服务点使用真实交易类型上送交易,不得将消费交易和助农取款交易互相套用。
第十四条 助农取款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