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银办发〔2011〕294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青岛分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
为加强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防范农村地区支付风险,全面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开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县(市、区)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附件: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济银办发〔2011〕184号印发)和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 助农取款业务适用范围为经批准设立服务点的乡(镇)、村布放的所有银行卡受理终端。助农取款业务开通卡种仅限借记卡,严禁开放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助农取款交易。
第四条 助农取款业务每笔取款金额最低10元,取款金额须是10元的整数倍,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现金额为1000元(含)人民币。
第五条 助农取款业务收单机构通过受理本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取款业务的,同城(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受理他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取款业务的,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标准不超过取款金额的0.8%;余额查询不收费。发卡行、收单行、银联之间的手续费分配比例,应按照中国银联制定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的手续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收单机构及服务点
第六条 助农取款业务收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
(二)开业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差错事故;
(三)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条件符合管理要求,能对助农取款服务开展业务指导、监测和检查;
(四)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