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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12〕11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联山东、青岛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银发〔201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已发行磁条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已开办银行卡加载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业务,以及在银行卡卡面增添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标识和文字介绍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并提供银行卡种类、卡样、持卡人协议文本、业务处理流程(含银行卡与商业预付卡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等)、风险管控措施等书面材料。今后拟开办此类业务的,应提前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沟通。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已发行的磁条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进行清理,同时做好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持卡人的解释工作。请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业务清理整顿和退出计划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前办理兑付的,应要求持卡人出具购卡依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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