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费用补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审批结果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认定表》,在规定时间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办理费用补缴手续。
(五)待遇领取。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完费用补缴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统一的待遇领取证。凡符合省政府[2011]64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待全部补缴费用到账后,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凡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已领取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相关待遇,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已发放的,需予以扣除。
三、档案建立及管理
为申请人建立的档案内容和装订顺序为:目录、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户籍信息材料、相关原始档案材料、《审批表》、《核定表》及其他需放入卷宗的资料。档案卷宗的具体经办人员要在卷宗整理人一栏中签字确认,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整个办理程序结束后,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申请人档案资料转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放。
四、基金管理
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账户金收支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费用补缴、分户建账,待遇发放工作,并及时将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账户金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基金收支情况。统筹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基金管理部门要及时提请人民政府制定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表
姓 名 | | 性 别 | | 一寸免冠相片 |
出生时间 | | 身份证号 | |
户 籍 所在 地 址 | |
原工作单位 | |
个 人 工作 经 历 | |
个 人申 请 | 本人申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2011]36号文件规定,自愿按 档补缴标准进行补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申 报 单位 意 见 | 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公示期满未接到举报,同意上报。 经办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提交的材料符合济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经办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意见 | 经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未接到举报,同意初审部门的意见。 经办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