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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是指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的人员)不属于具有上述城镇户籍的范围。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申报单位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为其建立档案,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见附件3),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原用人单位不存在且其主管部门无法查找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认定表》,并为其建立档案。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总相关信息,填写《汇总表》和《公示表》,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申请人,在本人《认定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由其退还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复审。市城镇未参保集体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在本人《认定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复审结束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把有关信息移交给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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