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荐遴选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一批培养对象的通知

  (三)地市教育局初选
  地市教育局在县级教育局推荐申报人选的基础上根据所分配名额确定本地市推荐名单。
  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要组成由本市所辖的教师代表、校长代表、教研员代表、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等参与的推荐评议会,根据选拔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评价。评议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超过参会人数半数同意的为通过。地市教育局对评议会通过的推荐名单采用有效方式在本地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同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及所在学校(单位)。
  省直学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选定
  省教育厅按照21号文的选拔条件,组织评委会采用答辩、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遴选,遴选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培养对象人选。
  四、工作要求
  (一)“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是以打造我省中小学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为目标的中小学教师长期培养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养对象的推荐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21号文中规定的教育家、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本着好中择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规范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排除不正之风干扰,确保推荐工作质量。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学校(单位)将严肃查处。
  (二)各地在对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对象的推荐中,应注意小学与中学兼顾、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兼顾、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兼顾、不同学科兼顾。在名校长的推荐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比例不低于1/3;在名教师的推荐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比例不低于1/5。在任中小学校长,不作为名教师的培养对象推荐。
  (三)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21号文的要求,制订培养对象培养期间的相关要求、保障条件等工作措施并予以公布。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推荐、遴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我厅将采取抽查方式了解各地推荐组织工作情况。在推荐工作期间,我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20-37626346,37627294),各市教育局也需对外公布当地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以上市级教育局需在2012年5月20日前将确定的推荐申报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办公室。申报材料清单:
  1.《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一式5份。
  2.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省级培训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3.申报人的教育教学论文、论著和科研成果材料原件以及反映其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的材料各1份。
  4.各地级以上市汇总的《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推荐培养对象申报人情况简表》(见附件3,统一使用A4纸打印,另存为Excel文档并发送电子邮件)1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