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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荐遴选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一批培养对象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荐遴选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一批培养对象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发挥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我省中小学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推进中小学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2011-2020年)实施方案》(粤教师〔2011〕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的要求,我厅决定在2012年秋季启动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一批教育家、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工作。现将培养对象推荐和遴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范围和推荐名额
  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为广东省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科研机构等在职教师和校长(中等职业学校另行安排)。
  第一批教育家培养对象计划为20人;原则上各地级市推荐2人,最多不超过5人;
  第一批名校长(幼儿园名园长)培养对象计划为50人;各地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以各地市中小学、幼儿园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按照名校长培养对象数与推荐数1:2的比例确定。
  第一批名教师培养对象计划为250人;各地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以各地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专任教师数为基数,按照名教师培养对象数与推荐数1:1.6的比例确定。
  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对象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推荐条件
  按照21号文中规定的教育家、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三、推荐和遴选办法
  培养对象推荐与确定采用个人自愿申请,学校和教育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教育厅组织评委会择优遴选的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请与单位初审
  符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的个人,在省教育厅网站(www.gdhed.edu.cn)下载《广东省新一轮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2),如实完整填写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同提交个人所在学校(单位)。所在学校(单位)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拟推荐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省直学校(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县级教育局推荐
  县级教育局在学校(单位)上报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意见征求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县域内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教育行政机构有关科室的意见(若通过会议征求意见,申报人及其亲属应回避),并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报人业绩和能力进行评价,择优确定上报地市教育局的拟推荐申报人名单。拟推荐申报人名单需同一时间在县域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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