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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稽查等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自评情况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各地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当地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在危改户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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