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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省以上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行政区域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省以上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九条 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格禁止在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合理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本级资金安排:主要考核市、县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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