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社〔2011〕14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直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11〕4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债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开、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设区市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成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