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各市教育局进行初评后,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3)连同电子版于2012年4月28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庞彩娇、马桂波;联系电话:020-37627326;电子邮箱:pangcaijiao@126.com;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邮编:510080。
附件: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第二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学科分布表
3.第二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申报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培养的质量和效益,打造中小学名教师品牌,省教育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强“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室”)的建设。现对“教师工作室”的建立和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室”由主持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共同组成,集教学、教科研、培训于一体。教师工作室由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和授牌,实行省、市、县三级共建,按照属地管理、服务地方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进行管理。
第二条 “教师工作室”的申报条件。
1.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名师”。
“名师”应是教书育人的模范、教学和科研的能手,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2)获得广东省基础教育系统“名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3)在所任教的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当地是被公认的学科带头人,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2.具有履行“教师工作室”主要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教师工作室”的分布、申报和审批程序。
1.“教师工作室”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参照各地教育发展和名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以学段、学科统筹安排申报名额。
2.申报和审批的程序:由具备条件的学校组织教师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名师进行复评,最后确定“教师工作室”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四条 “教师工作室”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