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的通知
(陕商发〔2010〕314号)
厅属各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现就在省级商务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
省商务厅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处(室),省商务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方式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包括下列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
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情形
(一)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令有关处(室)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1起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处(室)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凡发现有1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处(室)依法监督予以取缔,并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一年内凡发现有2处(次)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处(室)依法监督予以取缔,并对有关处(室)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五)省商务厅《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督办处(室)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