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再生利用,再生利用后的废料应安全处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积极引进以建筑垃圾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先进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
(十一)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以附加值高、节能环保的道路材料、墙体材料及相关制品为主。
(十二)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路桥项目,其中路基回填、人行道铺设、侧石铺设等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使用量不得少于15%;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使用量不得少于5%。
鼓励房屋开发企业在新建地块上的建(构)筑物、道路建设中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太湖新城、锡东新城、惠山新城等新城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以上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路桥项目,其中路基回填、人行道铺设、侧石铺设等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使用量不得少于20%;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使用量不得少于8%。
(十三)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纳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
四、保障措施
(一)市发改、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审批、环评等环节给予积极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给予信贷支持。
(二)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从事的项目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优惠。
(三)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的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处理的新技术,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工艺,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科技、重点产业引导等专项补助。